安徽兩淮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察工作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8-04-27 00:00:00 瀏覽次數:466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徽兩淮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集團公司)行政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發揮監察工作在企業內部監控體系中的監督作用,和對外承包單位及聯合經營單位、供應合作單位等簽約單位的監察執行力度,根據《公司法》《集團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條 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監察工作對董事會和上級監察機關負責報告工作,監察業務受上級監察機關領導。
第二章 領導體制和監察對象
第五條 監察審計部是負責監察工作的職能部門,受集團公司董事會領導,同時接受上級主管機關監察部門領導和指導。
第六條 監察工作的監察對象是局黨委任命的高管人員、集團公司聘任的各類管理人員,包括依照合同或委托行使一定行政權力的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章 任務和職責范圍
第七條 監察部門的任務和職責范圍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監督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護監察對象依法行使職權。
2.監督檢查職代會的決議、董事會決定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3.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以及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4.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職代會決議、董事會決定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5.協助集團公司對監察對象進行遵紀守法、勤政廉政教育,對忠于職守,敢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6.參與集團公司對監察對象的考核評議工作。
7.協助董事會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堵塞工作中的漏洞,防患于未然。
8.完成董事會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監察任務。
第四章 權限
第八條 監察部門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并具有在董事長的授權下,行使干部管理權限以內的處分權。在行使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時參照行政監察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作關系
第九條 監察部門直接對董事長負責。
1.認真貫徹董事長的指示和決定,完成交辦的各項監察任務,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2.董事長要親自主管監察工作,要保證監察部門的辦案經費,并在辦公用房、辦案設備、用車等方面為其提供方便條件。
3.監察部門負責人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有關會議,可列席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有關工作決策會議,監察干部可根據需要參加其他職能部門業務會議。
4.監察應同紀檢、審計、黨群工作部等有關部門搞好工作中的配合,可采取召開聯席會、碰頭會等形式協調工作。
第六章 監察程序
第十條 監察部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1.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2.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3.向董事會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4.根據檢查結果,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5.重要檢查事項,應當報董事會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監察部門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調查處理:
1.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2.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3.對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做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4.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5.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董事會和上級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監察部門對于立案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予以撤消,并告知被調查人員及其單位。
第十三條 監察部門在檢查、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可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監察部門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監察部門做出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董事會和上級監察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審計部。
第十八條 監察部門受理的對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對監察決定不服的按照《監察法》有關規定,在法定的時間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十九條 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做出監察建議的監察部門提出,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由監察部門提請行政或者上一級監察部門裁決。
第二十條 監察部門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調查的事項不屬于監察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